2006年5月1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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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农村兴修水利、道路等确需要使用爆破器材的,如何办理手续?

 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农村如因盖房或者其他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时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,报乡、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,委派爆破员代为购买爆破器材并进行爆破。结合农村实际情况,农村兴修水利、道路需要零星爆破,农民盖房或者其他用途确需使用爆破器材的,由施工单位或者农民本人提出申请,经当地派出所或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,报县(市)公安局批准,就近委托民爆服务组织进行爆破作业。